成都市高污染燃料锅炉大气污染整治以奖代补实施办法——四川生物质炉具公司报道
成都市高污染燃料锅炉大气污染整治以奖代补实施办法
为引导和促进我市高污染燃料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,根据《北京市高污染燃料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实施方案》要求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奖补原则
按照“企业为主,政府补助”的原则,市财政对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项目给予适当奖励补助。
二、奖补范围
1.高污染燃料锅炉关闭项目。高污染燃料是指原(散)煤、洗选煤、蜂窝煤、焦炭、木炭、煤矸石、煤泥、煤焦油、重油、渣油等燃料,各种可燃废物,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、煤油、人工煤气等,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等。
高污染燃料锅炉关闭项目是指高污染燃料锅炉停用拆除,并办理锅炉注销证明的项目。
2.四川生物质炉具公司告诉你高污染燃料锅炉清洁能源替代项目。
(1)原有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,更新、改造为使用电、天然气、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锅炉的(更新、改造后的锅炉需为有资质单位生产或改造,更新后原锅炉必须拆除并办理注销证明),且更新、改造后污染物排放浓度能达到国家及地方锅炉标准要求的,在本次奖补范围内。
(2)锅炉从直接燃烧生物质改为生物质成型燃料,或是锅炉从燃烧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、煤油、人工煤气等改为燃烧达到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、煤油、人工煤气等的,不在本次补助范围内。
(3)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关闭后,改用清洁能源锅炉的,按高污染燃料锅炉清洁能源替代项目进行奖补。
3.高污染燃料锅炉提标改造项目。除尘、脱硫、脱硝设施任一项或多项进行提标改造,且改造后所有污染物排放浓度均能达到国家及地方锅炉标准要求的,在本次奖补范围内。
三、奖补对象
财政资金补助范围为2014年1月1日~2016年12月31日期间进行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的项目;新建锅炉不在奖补范围。
四、奖补标准
1.高污染燃料锅炉关闭或改为清洁能源的,补助5万元/蒸吨;
2.高污染燃料锅炉进行提标改造的,10蒸吨以上或额定功率7MW以上的燃煤锅炉,每台按2万元/蒸吨标准补助;电力(热电)行业65蒸吨以上锅炉提标改造项目不在奖补范围内。
3.导热油炉按每60万大卡为1蒸吨折算。
五、申报材料要求
1.奖补申请表;
2.市级财政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;
3.关闭项目提供拆除照片、锅炉注销证明等材料;
4.能源替代项目提供替代锅炉购置发票(或改造合同)复印件、现场照片、原锅炉注销证明、监测报告等材料;
5.提标改造项目提供施工合同复印件、现场照片、监测报告等材料;
6.上述材料一式二份(市财政局、市环保局各一份);
7.材料不齐全或签字盖章存在任何缺失的项目,不予受理。
六、资金申报和拨付程序
1.各区镇组织项目申报,并对项目完成情况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;
2.对通过初审的项目,由各区镇分别于每年3月底、8月底和11月底前向市环保局报送申报材料;
3.市财政局、环保局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验收核实,并将验收材料、申报材料进行备案;
4.对通过审核或复核的项目,由市财政局、环保局统一安排,将市级财政资金拨付至各锅炉使用单位;
七、其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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